公告日期:2026-05-14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6 年 5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防范汇率波动风险,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包括远期结售汇交易、外汇掉期交易、外汇期权交易、利率掉期交易等业务或上述产品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任何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擅自开展相关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时间相匹配。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四章 业务管理与内部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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