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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12 17:41:02 股吧网页版
万马科技:关于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13


证券代码:300698 证券简称:万马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1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持股 5%股东闫楠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闫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30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闫楠:

截至 2026 年 5 月 31 日,因司法拍卖,导致你持有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份已减少 278 万股,占司法拍卖前所持股份的 41.49%。

上述行为违反了你受让股权时曾作出的‘在本次增持公司股票后的三年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述的违反承诺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上述行政监管措施是针对公司股东行为作出,并非对公司主体行为作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持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督促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则学习,进一步增强合规意识,严格履行相关承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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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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