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是董事会领导下的
公司行政负责人,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称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委派、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职务。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1/2。
第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总经理的解聘,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第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应按相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提前通知公司,并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总经理有权决定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1%的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融资等事项,但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等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
(十)《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总经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决定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等经营事项。
第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