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GLG/SZ/A8874/FY/2026-309
致: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马科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万马科技、公司 指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 指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次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 指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案)》 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 指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法》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第 1 号》 号——业务办理》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薪酬与考核委员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国浩、本所 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法律意见书是国浩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万马科技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国浩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国浩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国浩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国浩取得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相关人士出具的书面声明与承诺。
四、国浩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得到万马科技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国浩提供了国浩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书面说明及口头证言;已向国浩律师提供的资料及披露的事实均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已向国浩律师提供的副本资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文件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所有口头说明均与事实一致。
五、国浩及国浩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