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
1.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2.风险性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股票、债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3.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4.其他法律不禁止的投资。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符合政府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同规模的对外投资事项由上述机构分别根据各自权限进行最终决策。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公司所有投资活动由董事会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六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投资计划;
(二)对投资项目的预选、策划、论证及实施进行管理与监督;
(三)负责跟踪分析新增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运行情况;
(四)与公司财务部门共同参与投资项目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
(五)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七条 投资项目经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组织负责实施。公司总经理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涉及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对项目实施进程进行监督并提出调整建议,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考核。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部负责投资效益评估、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及付款手续。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法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审核。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进行协助。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以下范围内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股东会授予董事会对外投资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10%以上、且不超过 30%的决定权,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30%。
第十一条 以下范围内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授予董事长对外投资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1%以上、且不超过 10%的决定权,董事长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 10%。
第十二条 以下范围内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授予总经理对外投资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1%以下,总经理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 3%。
第十三条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十四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股东会审议的标准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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