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2]014-7号
二〇二六年三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12th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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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2]014-7 号
致: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威复材”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就光威复材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发表法律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光威复材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光威复材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光威复材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光威复材、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光威复材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光威复材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批准和授权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光威复材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履行如下程序:
1. 2022 年 4 月 25 日,光威复材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光威复材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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