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8
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2025 年度业绩补偿方案暨回购注销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精诚磐明法字(2026)第 SHE2022114-10 号
二〇二六年五月
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 Brightstone Law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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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2025 年度业绩补偿方案暨回购注销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精诚磐明法字(2026)第 SHE2022114-10 号
一.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根据与森霸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霸传感”
或“上市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函,作为森霸传感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已就森霸传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无锡格林通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格林通”或“标的公司”)67%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
资产重组》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相关法律意
见书。2023 年 10 月,本次交易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并购重组审
核委员会审议通过。2023 年 11 月,本次交易所涉发行股份的注册申请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2023 年 12 月,本次交易所涉及的
股权转让、新增股份登记等具体实施工作均已完成。
现因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标的公司未完成 2025 年度业绩承诺,森霸传感需要回
购注销业绩承诺人所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票,故本所律师就本次业绩补偿方案
暨回购注销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补偿”)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 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
1. 本所律师系依据中国现行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并为
本所律师所了解的事实出具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业
绩补偿方案暨回购注销股份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交易各方作出的如下保证:即交
易各方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准确的、
完整的、有效的全部资料、文件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
漏或误导之处;所提供的全部资料或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且
得到充分必要的授权,所提供资料或文件的复印件、副本与其原件、正本一
致。
4.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或专业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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