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要求及《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明确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制订了《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持续经营,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在综合考虑了企业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特别是在充分考虑和听取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细化分红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制定本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具体包括: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当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中期利润分配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现金利润分配
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应当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70%;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
(五)股票利润分配
公司在实施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六)利润分配方式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无现金利润分配
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决定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
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八)分配政策变更规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广泛征求独立董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
(九)公司的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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