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7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
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 IFC 福州国际金融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35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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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五月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上市公司或阿石创)与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李彤律师、郭里铮律师、黄三元律师、陈潇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申请于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
顾问。本所已于 2026 年 4 月 12 日为本次发行出具了《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
于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基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2025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2025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本次发行相关法律事项发生的变化出具了《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6 年 5 月 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020035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和回复,特此出具《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的补充,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定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意见所作的各项声明和假设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一节 正 文
《审核问询函》问题 1-(3)
报告期境内外生产和销售对应的主要国家或地区、主要产品产销量、销售价格、销售金额、主要客户合作历史及稳定性、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是否对境外收入进行核查及具体核查措施,境内外毛利率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外销收入是否真实,会计确认是否准确;结合各细分产品相关技术来源、主要产品和原材料涉及的主要外销或进口国家地区的贸易政策变动情况、出口管制情况等,说明公司是否对境外供应商和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外销收入占比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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