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
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 上市规则》”)和《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一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证交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交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证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
向证交所报送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证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证交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
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证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交所
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证交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三)筹备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证交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交所和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七)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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