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并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确保该办法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公司接受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接受其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选择信用良好、管理规范、存取便利的商业银行开立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集中管理。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项目情况开立多个专用账户,原则上专用账户的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同一个投资项目的资金应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如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该
专户总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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