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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7 18:23:14 股吧网页版
阿石创: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8


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关于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复发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10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的规定,实施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关联交易发生后,应当及时结算,尽量减少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应当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
建立持续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常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总监应当向董事会报告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
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
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
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财务总监任副组长,成员由财务部和审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
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
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大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福建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1/2 以
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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