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
期归属条件成就
及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月 二 十 九 日
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成就及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嘉厚”或“本所”)受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石创”或“公司”)委托,作为其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所涉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
嘉厚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
(二)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
(三)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归属、本次作废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并不对公司本次归属、本次作废所涉及的股票价值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评价、承诺或保证;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在专业上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归属、本次作废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归属、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归属、本次作废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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