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200085,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6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唐工业”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亦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本所律师仅对威唐工业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以下简称“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对于其他问题本所律师不发表意见;
(三)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威唐工业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必
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主管机构,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威唐工业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 本所律师要求查验文件原件(文件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提供、本所律师调取、政府部门出具、第三方提供等),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原件的文件,本所律师要求取得盖有具文单位或公司印章的复印件,并结合其他文件综合判断该等复印件的真实有效性。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交的文件,逐份进行了查验,并对公司回答的问题进行了核对。对于律师应当了解而又无充分书面材料加以证明的事实,本所律师采取其他必要的合理手段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查询、征询有权机构意见并取得相关证明、向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制作谈话记录等。并依据实际需要,要求公司或相关人员出具书面承诺;
(六)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威唐工业本次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1.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张锡亮、吉天生回避表决。
2.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