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
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的规定,特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
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
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
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公司与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
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外,可以豁免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按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 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
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 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拒绝强令为他
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
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 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
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 任何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
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批准对外担保的相关决议后及时
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持股超过 50%的子公司;
(四) 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 3A 级银行信用资质,公司对外
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担保方式应尽量采用一般保证担保,
必须落实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或公司认可的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人提
供的保证等反担保措施。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资信状况,认真审议分析被
担保人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
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的之前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说明需
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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