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深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属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法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登记(详见附件二)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详见附件三,公司员工如已按照公司制度签订内部保密协议的,视同签署了保密承诺),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对应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签署后及时报送证券法务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证券法务部负责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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