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
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
使用管理的规范性,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内幕信
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的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
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对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
公告、业绩预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本制度所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告。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公司对外报送
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对外报送
信息的管理工作,证券事务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
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批准。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
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
报送年度统计报表、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资料,对
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
拒绝报送。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财务报表等相
关信息的,或公司因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各职能
部门、子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
审批表(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财务总监
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同时应将报送的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子公司负责人、
财务总监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
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
经办人员向信息接收人员提供保密告知函(见附件二),并要求
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单(见附件三)。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
信息后,应将《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保密告知函》以及《回
执》复印件留本部门存档,原件交由证券法务部存档备查,并根
据相关内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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