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证券法务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
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 锁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
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 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 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 度相应变更。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
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 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公司将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
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秘书进行买卖意向报备及买卖计划的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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