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证券代码:300709 证券简称:精研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8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子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 对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6]38 号)、《关于对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2026]39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一)《警示函》([2026]38 号)内容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明喜、黄逸超、杨剑、许明强:
经查,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研科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精研科技于 2025 年 8 月 2 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暨追溯调整
的公告》,对 2023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 2021 年《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精研科技董事 长兼总经理王明喜、财务总监杨剑未按照 2021 年《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勤勉 履职,根据 2021 年《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 承担主要责任。
二是精研科技 2021 年 2 月收购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特
信)60%股权时,精研科技未对安特信异常的财务数据及关联交易情况执行必要 核查,导致精研科技披露的安特信审计报告中财务数据不准确、关联方及关联交 易不完整,精研科技 2021 年年度报告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 2007 年《信披办法》)
第二条第一款、2021 年《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精研科技董事长兼
总经理王明喜、董事会秘书黄逸超、财务总监杨剑、时任副总经理许明强未按照2007 年《信披办法》第三条、2021 年《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勤勉履职,根据2007 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2021 年《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三是精研科技 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中与常州微亿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的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不准确,违反了 2021 年《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精研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明喜、董事会秘书黄逸超、财务总监杨剑未按照 2021 年《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勤勉履职,根据 2021 年《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 2007 年《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2021 年《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
定,我局决定对精研科技、王明喜、黄逸超、杨剑、许明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2026]39 号)内容
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
经查,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特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研科技)2021 年 2 月收购安特信
60%股权时,安特信未如实向精研科技提供财务数据、未如实告知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导致精研科技披露的安特信审计报告中财务数据不准确、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不完整。
安特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安特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
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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