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参照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证券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十条 董事薪酬:
(一)内部董事(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下同)
1、内部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以及中长期激励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如下:
(1)基本薪酬
基本薪酬是为了保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生活所需,主要结合公司产业规模和岗位职责,参考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确定。
(2)绩效薪酬
基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的可变薪酬,与公司绩效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挂钩。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3)中长期激励
根据公司的长期发展需要、建立长效激励机制以及激励多层次、多元化的要求,设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长期激励。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等另行确定。
涉及前述情形的非独立董事,除股东会另有决定外,原则上公司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非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公司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下同)领取任职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此以外,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不再以其他形式从公司领取报酬,不参与绩效考核,因行使职权、参加培训等发生的相关差旅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照在公司担任其他管理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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