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6
上海市方达(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10 月
目 录
释 义......6
正 文......9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及授权 ......9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9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10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12
五、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12
六、 发行人的设立、股本及演变 ......14
七、 发行人的业务 ......15
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5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7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9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3
十二、 《公司章程》与修改 ......23
十三、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4
十四、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5
十五、 发行人的税务 ......25
十六、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6
十七、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7
十八、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8
十九、 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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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出具《上海市方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方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适用的中国境内法律的规定,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
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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