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4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二六年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等定期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 公司聘请的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第二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公开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等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公司财务部门配合开展选聘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对选聘文件进行审议,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等事项,并监督选聘过程;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
(四)审计委员会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进行审议;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决定;
(七)公司及时公示选聘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
计费用;
(八)股东会审议同意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评价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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