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召开了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连越”)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罗其通律师、刘璐律师(以下简称“连越律师”)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连越及连越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字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连越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1.《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3.《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5.《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6.《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蔡荣鑫》;
7.《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远志》;
8.《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向凌》;
9.《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10.《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11.《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
12.公司本次股东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连越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本次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6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二)2026 年 3 月 27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及网站上披露《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蔡荣鑫》《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远志》《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向凌》。
(三)2026 年 3 月 27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及网站上披露了《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