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释 义...... 5
第一部分:对《审核问询函》所涉问题的回复...... 7
问题一:...... 7
问题二:...... 21
第二部分:关于发行人发生的重大变化事项...... 33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33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33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33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37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7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38
七、发行人的业务...... 38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41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64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6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72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72
十三、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73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73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73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75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77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规划...... 77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77
二十、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78
二十一、结论意见...... 79
附件一:商标...... 81
附件二:专利...... 8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英可瑞”)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作为发行人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
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及相应的《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6年5月14日向发行人下发的审核函〔2026〕020040 号《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要求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予以落实回复。同时,鉴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受发行人委托对
其财务报表补充审计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并出具容诚审字〔2026〕518Z0977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2025 年年度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518Z0976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专项报告,发行人的《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等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现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专项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就发行人发生的重大变化事项及《审核问询函》反馈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与验证,并对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事项进行更新。在此基础上,本所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的补充、说明和更正,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且不涉及更新的事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披露。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于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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