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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04:57:22 股吧网页版
英可瑞: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698
邮编:51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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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引言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可瑞”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拟实施的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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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 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4. 本所仅就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之出具并不代表或暗示本所对本次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任何意见;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文

一、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现持有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7日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36294056Q),公司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区E1栋1101;法定代表人为尹伟;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及信息技术的技术开发、咨询和销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软件产品的开发和销售(不含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房屋租赁。(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互联网数据中心(IDC)设备的技术开发、生产、咨询和销售;新能源汽车配套设备的技术开发、 生产、咨询和销售;电力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咨询和销售;铁路电气化设备和相关软件的开发、生产、销售、咨询与维护;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点设计开发、建设、运营与维护;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发电站系统设计开发、建设、运营与维护;自动化系统、装备和相关软件的开发、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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