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或其他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控股、参股子公司,向控股、参股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企业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和证券投资等,不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存货投资等对内投资。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以下情形不适用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五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证券投资。
第七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八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应当真实,支持投资建议和可行性的依据与理由应当充分、可靠;
(三)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应当科学完整,投资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应当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对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应当全面及时,投资收益的确认应当符合规定,投资权益证书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计提对外投资减值准备的依据应当充分、审批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外投资处置的方式、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与投资处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凭证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法务部是公司对外投资的法律主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相关法律文件的拟定及合同的审核,并就对外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及相关法律风险提出法律意见,必要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项目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对外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对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对外投资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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