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便于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开展工作,强化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依据股东会决议由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指导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开展内外部审计事项的沟通,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成果,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成员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障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其中,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董事长、 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董事均有权提名审计委员会
委员候选人。审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经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产生,相关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应由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担任,其
应当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委员任
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草拟会议提案、档案管理等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需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评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监督、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四)指导、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五)指导、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及实施;
(六)向董事会会议及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九)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十)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该管理人员以纠正;
(十一)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下列前置审议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核公司财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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