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含抵押贷款)。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长期或短期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保理融资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遵循以下原则:(一)总体以满足经营和发展资金需求为宜,统筹安排,合理规划;(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降低融资成本,发挥公司整体优势,广开融资渠道;(三)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四)优化融资结构,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保障资金链条安全和信用安全;(五)遵循审慎原则,慎重考虑偿债能力,控制融资风险。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八条 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融资,由董事长审批。向除银行以外的机构申请债务性融资的,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含抵押资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需股东会审议的,需经股东会审议)。融资过程中涉及抵押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其他事项时,参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 公司的权益性融资活动及发行债券方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法定程序开展审批程序。
第十条 对于直接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低风险融资如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票据池质押换票、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由公司财务部门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后实施,涉及抵押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其他事项时,参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在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以下称“责任人”)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可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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