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 股东依
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规则。
公司股东会的提案、通知、召集、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批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修订;
(十)对《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1)(2)回购公司股份的情形作出决议;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下列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募投项目(包括取消原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变更实施方式、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
2.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
3.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
5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30 %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其他交易达到如下标准的,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其中,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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