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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2 20:16:21 股吧网页版
ST泉为: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2


证券代码:300716 证券简称:ST 泉为 公告编号:2025-107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审理终结

2.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反诉原告

3.涉及金额:人民币 69,015,759.71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执行情 况和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影响以公司后续财务核算结果为 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泉为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泉为”)已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 的关于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材浚鑫”)与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褚一凡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
(【2024】苏 02 民初 172 号)。本案前期公告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7 日在巨潮咨询
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 24-062)。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1.诉讼机构情况: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崇宁路 50 号

3.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褚一凡等

4.案件审理情况及判决结果:原告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泉为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褚一凡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江苏 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涉案《光伏组件销售合同》项下已生产的 58763330 瓦光伏组件,山东泉为公 司及广东泉为公司共同承担继续提货的义务,提货价格单价为 0.8 元/瓦,提货期限为
2025 年 9 月 1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提货方式为先付款后提货;

(2)除前述第一项提货义务外,山东泉为公司及广东泉为公司共同承诺:自 2025
年 9 月 17 日起一年内支付浚鑫公司 23900242.86 元,该款项分两笔支付,第一笔 1200
0000 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6 个月内支付完毕,第二笔 11900242.86 元自本协议签订
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

(3)如山东泉为公司及广东泉为公司未按约履行前述第一、第二项下任意提货及/ 或付款义务的,则浚鑫公司可将山东泉为公司及广东泉为公司全部未履行部分的金额 立即宣布全部到期,并以该金额为基数,以两倍 LPR 计算违约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褚一凡等作为债务加入人对山东泉为公司及广东泉为公司前述三项付款义务 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5)山东泉为公司、广东泉为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8 日与中建材浚鑫公司签订的
《抵押担保协议》所担保的债权范围覆盖本调解协议项下所约定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 限于本金、违约金、迟延利息等),案涉《抵押担保协议》(案涉抵押物已登记并经 无锡中院进行了财产保全)继续担保本调解协议的履行;若山东泉为公司、广东泉为 公司未履行本调解协议所约定之任意义务的,中建材浚鑫公司有权就案涉抵押物折价, 或申请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用共计 399028.55 元,减半收取为 199514.28
元,由山东泉为公司及广东泉为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山东泉 为公司及广东泉为公司共同承担。

(7)本协议签订后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执行情况和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影响以公司后续财务核算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相关案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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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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