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据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方法,在内部控
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的是保障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的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提升公司质量,增加对公司股东的回报;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的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者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存在两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
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 2025 年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检查,现将评价工作报告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1、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
(1)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3)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上海泉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5)安徽泉为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6)枣庄皓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7)山东泉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8)泉为未来新能源技术开发(安徽)有限公司;
(9)广东泉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10)上海泉为米同壹科技有限公司;
(11)广东国立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12)东莞市国立实业有限公司;
(13)深圳市亿米新能源有限公司
(14)贵州泉为科技有限公司
(15)泉为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包含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合计包含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主要业务包括:新型能源发展和先进光伏技术的研发、生产、销售,光伏发电站系统的集成。
主要事项: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内容;重点关注的领域包括:财务管理、重大投资、固定资产、采购业务、销售业务、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子公司的管理等。
(二)内部控制评价内容
1、内部控制环境
(1)法人治理机构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
公司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各层级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2025
年公司共召开了 3 次股东大会,8 次董事会和 3 次监事会,各项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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