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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30 01:54:48 股吧网页版
ST泉为:中瑞诚审字[2026]第611910号-内控审计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30

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瑞诚审字[2026]第 611910 号

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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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 1-3 页
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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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中瑞诚审字[2026]第 611910 号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为科
技公司”)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泉为科技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泉为科技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重大缺陷是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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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本次内部控制审计中,我们注意到泉为科技公司内部控制存在以下重大缺陷:

1、印章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2025 年 12 月 24 日,泉为科技公司与上海证券报社有限公司签
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服务合同》,由于审批过程修改合同文本未上传 OA 系统,导致最终用印文件与申请文件不一致。

根据《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规定,泉为科技公司用印需在 OA 发起《用印申请》,通过泉为科技公司审批后方可用印,泉为科技公司存在审批过程中对用印文件进行修改未上传OA 系统的情形,导致最终用印文件与审批通过的用印文件不一致,上述情况表明与印章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失效。

2、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2023 年 2 月 1 日,泉为科技公司子公司安徽泉为绿能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汇祥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3GW 高效 HJT光伏电池片、5GW 高效光伏组件及 1GW 硅片产业化项目建筑工程
施工合同》,预估合同金额为 35,056.90 万元。截至 2023 年 12 月,
安徽汇祥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完成上述工程项目建设,最终工程结算金额为 27,264.01 万元。泉为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褚一凡之父陆永通过挂靠实际施工主体安徽汇祥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控制上述工程项目建设,该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根据《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应当经泉为科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但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泉为科技公司仍未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并进行披露,表明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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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公司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泉为科技公司尚未在 2025 年度完成对存在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的整改工作,但在编制 2025 年度财务报表时已考虑上述缺陷的影响。
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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