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5-06 19:42:42 股吧网页版
华信新材: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关系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07


证券代码:300717 证券简称:华信新材 公告编号:2026-016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关系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关系人徐州华诚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关系人徐州华诚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诚资产”)持有公司股份4,123,22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01%),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3,083,25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公司收到股东华诚资产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徐州华诚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华诚资产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123,2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01%。

华诚资产及其一致行动关系的股东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华诚资产 4,123,228 4.01

上海华智信科技有限公司 49,413,354 48.08

李振斌 1,228,800 1.20

合计 54,765,382 53.29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含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

4、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本次拟减持股份不超过3,083,25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27,750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055,500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确定。

6、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2026年5月28日-2026年8月27日)进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股东华诚资产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出的承诺如下:

股东华诚资产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束珺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相关股东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公司股东将根据股票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具体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方式、时间、数量和价格等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4、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的情形,最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