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6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李包产)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人作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2024 年度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行权,依法履职,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监督公司规范化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 2024 年度本人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李包产,1982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08 年 3 月至
2010 年 9 月任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2010 年 10 月至 2013 年 8 月任北京市康达律师
事务所律师,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务,2015 年 9
月至 2021 年 5 月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2021 年 6 月至今任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
份有限公司法务 BP、公司律师,兼任湖南安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本人已根据相关规定,对报告期内本人是否满足独立性要求进行自查,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自查报告,经自查,本人任职符合相关规定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4 年度,公司共计召开 5 次董事会,本人均亲自出席,没有委托出席和缺席会议
的情况;公司召开了 2 次股东大会,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出席了会议。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以谨慎独立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对 2024 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认真审议并投了赞成票,不存在反对或弃权
的情形。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2024年度本人共参加了 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对涉及公司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内部控制以及股东回报等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主持召开 1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履行了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出席 7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在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监督、评估内外部审计、内部控制等工作,对各相关事项进行客观、公正地分析并发表意见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经营稳健发展。
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出席 3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公司 2024 年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股权激励实施执行情况等议案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 年度,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积极进行沟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听取公司审计部工作汇报,对审计部的审计工作、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本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审计工作的安排与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加深了对公司财务状况的了解,积极督促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审计计划有序实施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报按期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五)现场调研工作情况
在 2024 年任职期间内,现场工作时间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本人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外,还对公司
及分子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深入公司办公场所、生产现场,与公司管理层、生产、财务、销售、审计等相关人员深入沟通,更为直观和深入的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同时,在日常中与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等保持密切联系,为公司的发展战略及规范运作等方面及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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