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6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子公司金融衍
生品的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外汇、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金融衍生品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背景和资金流相匹配,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合同规定期限。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开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或以跨境资金集中管理的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无金融衍生品交易功能的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宜,交易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任一时点,公司金融衍生品相关业务协议合计金额不得超出已经审批的金额,超出部分应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财务部
1、公司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对拟进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交割金额、交割期限、交易风险等进行分析,在对多个市场和多种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分析金融衍生品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提出开展或中止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经报总经理同意后实施。对于超过董事会权限的业务,公司财务部应当出具专项分析报告,经董事会、股东会逐步审议通过后实施。
2、根据经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衍生品,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并后续跟踪执行情况,若出现异常,由财务负责人、会计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
3、应对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持续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变动,及时评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