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并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未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要做到规范、公开、透明。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八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第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或“专用账户”),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内集中管理,并按照招股说明书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考虑到公司的发展以及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合作关系,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用账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募集资金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募集资金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