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投资的批准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四章 财务审计
第五章 投资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的批准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系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设立、并购企业(具体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含对子公司投资,但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股权投资、委托理财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的各项投资活动。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应在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保管等职责方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对外投资事项必须经股东会批准,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或股东会有权决定授权个人进行上述对外投资。
1、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交易权限为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
3、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公司章程》的决策权限执行。
前款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员,作为进行对外投资决策的参考。
第六条 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的对外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本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八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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