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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8:46:26 股吧网页版
长盛轴承: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批决策权限

第三章 审批决策程序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重大资产的处置行为,加强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增强重大资产处置的风险意识,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资产处置包括以下行为:

(一) 购买(收购)、出售资产;

(二) 置换资产(或股权);

(三) 租入或租出资产;

(四)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五)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六) 债权或债务重组。

第二章 审批决策权限

第三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时的审批权限: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公司资产处置(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资产处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公司资产处置未达到上述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条 资产处置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第三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三章 审批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其他人员均可提出资产处置建议。

第六条 公司指定财务部为资产处置建议的受理部门。

第七条 资产处置建议应以书面方式提交,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标的资产的状况;

(二) 处置资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四) 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 资产处置对公司盈利情况的影响。

第八条 财务部对收到的资产处置建议作初步审查和整理后,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通报。

第九条 公司进行资产处置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进行决策。

属于董事会批准的资产处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超过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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