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证券代码:300718 证券简称:长盛轴承 公告编号:2026-018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暨股东重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收到相关股东的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志华先生、股东孙薇卿女士、公司董事、总经理褚晨剑先生及嘉善百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根据原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并由孙志华先生、孙薇卿女士、褚晨剑先生重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截至本公告日,孙志华先生、孙薇卿女士、褚晨剑先生三方合计持有公司147,705,681股,合计持股比例为49.44%。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协议解除及重新签署的情况
公司原一致行动人孙志华先生、孙薇卿女士、褚晨剑先生及嘉善百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协商一致,解除原《一致行动协议》。嘉善百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不再持有公司股票,退出一致行动关系。
为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的经营决策效率,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孙志华先生、孙薇卿女士与褚晨剑先生经协商一致重新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截至本公告日,孙志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95,250,7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88%;孙薇卿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40,394,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52%;褚晨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2,0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4%;三方合计持有公司 147,705,681 股,合计持股比例为 49.44%。
二、新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全文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在浙江省嘉善县签署:
甲方:孙志华
乙方:孙薇卿
丙方:褚晨剑
一、一致行动的原则
1、就行使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提案权和表决权等董事、股东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及决定公司经营决策时,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共同一致行动;
2、各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相应的股东和董事义务。
二、一致行动的具体约定
1、各方一致同意,在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就任何事项进行表决时采取一致行动,保持投票的一致性。各方将按本协议约定程序和方式行使在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表决权;
2、任一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司章程的约定向股东会提出提案或临时提案,均应事先与本协议其他方协商一致,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同意以甲方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并遵照最终意见行使各方相应的权利;
3、任一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司章程的约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或临时提案,均应事先与本协议其他方协商一致,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同意以甲方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并遵照最终意见行使各方相应的权利;
4、各方应在公司股东会召开两日前,就股东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情况协调一致,并严格按协调一致的立场行使其表决权;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同意以甲方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并遵照最终意见行使各方相应的权利;
5、各方应在公司董事会召开两日前,就董事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情况协调一致,并严格按协调一致的立场行使其表决权;如各方不能对董事会决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同意以甲方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并遵照最终意见行使各方相应的权利;
6、任一方如需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行使表决权的,只能委托本协议的其中一方作为其代理人,并按前述协调一致的立场在委托书中分别对列入董事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作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
7、各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及相关投资协议、持股协议关于股份转让的禁止及限制性规定及约定;
8、各方承诺将严格遵守和履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业务规则关于一致行动人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等有关部门要求各方对其所持公司股份履行锁定义务,各方均同意按照该等部门的 要求出具相关承诺;
9、各方同意并承诺,涉及公司与本协议任何一方的关联交易决策事项时,相关 方均应回避表决。
三、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的有效期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长期有效。
四、协议的解除
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书面解除本协议。
五、其他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各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签署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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