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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18:41:55 股吧网页版
安达维尔: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要求的披露标准事项,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及公司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及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事项通过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收集、处理的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指定的联络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之前向任何其他传媒公布信息。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主要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的决议;

(三)独立董事声明、报告、专门会议的相关意见;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即时报告:

1、重大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重大事项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因重大事项进行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因重大事项进行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5、因重大事项进行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六)对外提供担保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七)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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