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控制投资风险;
(四)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资效益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 收购、出售、置换资产或股权;
(二) 租入资产;
(三) 新建及改扩建项目投资;
(四) 对子公司投资;
(五) 债权、债务重组;
(六) 持有到期投资(含委托贷款等);
(七) 其他投资事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总裁)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
露: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 12 个月内
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投资事项,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已按上述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投资事项,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已按上述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购买或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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