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战略性投资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
在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之前,原委员仍按议事规则履行相关职权。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情形的,根据规定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未解除的,参加战略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
委员。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总裁)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并另设副组长一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参与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签订投资协议、合同前的谈判;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和信息,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随时立即召开,不受会议通知期限和提供材料要求的相关限制。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非独立董事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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