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包括中小投资者股东在内的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独立、客观的确认与咨询活动,是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专职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审查和评价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其目的是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实现经营目标,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职能管理部门、公司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前款各主体应当配合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诚信正直、客观、专业胜任、公正、保密”的原则。
内部审计目标为:防范公司运营风险,改善经营管理,增加公司价值;确保
公司内部制度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防止资产损失,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确保公司内部信息的真实、可靠。
内部审计愿景:成为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护航者。
内部审计费用应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费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审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内部审计活动应保持独立性。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其从事的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审计经验和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
(二)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三)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
(四)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应有下列行为:
(一)歪曲事实;
(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
(四)做误导性的或者含糊的陈述。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也可以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或调动,应当事先征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及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公司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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