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可以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视重要性程度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内部一体化管理规范,已建立涵盖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信息化建设等内部一体化管理制度并且运行良好;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且运行良好;
(四)具备与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相匹配的执业人员;
(五)具备与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相匹配的职业责任风险承担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其业务风险程度、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经营发展需要等,投保恰当赔偿额的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提取合理金额的职业风险基金;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诚信记录良好;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员。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并通知公司审计部等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提交给审计部等有关部门,由审计部对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应对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形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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