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的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
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二章 防范关联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的结算期限,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方式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一)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二)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三)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决策和实施。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应加强和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公司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风险,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十条 公司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上市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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