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报使用人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年报的其他内容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责任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如因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需要追究责任,由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照相关制度要求提
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上报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未对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性进行确认等违反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不及时报告重大消息,或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
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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