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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30 20:41:42 股吧网页版
新余国科: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1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提高公司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上述交易不包括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的交易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根据《子公司管理办法》确定审批权限,需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四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投资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尚未达到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
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但不超过 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但不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但不超过 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但不超过 500 万元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但不超过 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但不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但不
超过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但不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
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除关联交易、《投资管理制度》另有规定外,其他交易金额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标准的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

第七条 本章规定的决策程序所涉指标的计算及累计计算的标准、范围、原则等适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对于达到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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