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上级主管部门、实际控制人为江西省国资委,控股股东为江西省军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分为资本性投资(对内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对外投资)、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资本性投资。资本性投资是投入到生产、建设等物质生产领域中的投资,其最终成果是各种生产性资产,可以理解为对内投资。
对内投资,是指新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及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新建指从无到有建设新的生产线;为扩大生产能力而增建分厂、主要生产车间、独立生产线及其它新增固定资产的改扩建;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的全厂性调整搬迁项目。技术改造是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对生产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进行工艺、技术改造和更新,以达到提高生产过程的本质安全性,改善职业健康条件,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提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水平,增强企业盈利能力为目的的投资活动。
(二)权益性投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为获取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净资产所进行的投资,可以理解为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主要指公司以赢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而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本公司将货币资金、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存货等实物资产、股权以及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或股权并获得长期收益的投资活动,包括对控股、参股子公司投资,但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短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有价证券。
(四)长期投资。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实体或开发项目;
3、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4、收购资产、企业收购和兼并;
5、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6、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7、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的投资项目,或总投资额大于5000万元的投资项目。
第六条 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根据监管要求,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对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公司及子企业一律禁止投资。
第二章 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本公司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一)除本制度和《重大交易决策制度》另有规定外,投资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由股东会按照《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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