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组织与行为,优化公司资源配置,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设立的公司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等。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为紧密的商业伙伴关系,在与参股公司开展商务活动或共享资源时,应当按照商业原则进行,不得有损于公司的利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总部专指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所称派出董事指公司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所称派出人员指公司依据有关规定派往参股公司的经营班子成员。
第五条 公司对各子公司的基本管理原则为:按照现代企业管理规范,产权明晰,责任有限,科学管理,资源共享,在严谨的宏观调控与高效的经营运作基础上,在确保控股子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与风险最小化。
第六条 本制度是公司设立并管理各子公司的规范性指导依据,各子公司的派出董事和派出人员应该积极推进并确保本制度得以贯彻实施。
第七条 公司总部应依照本管理制度和相关制度对子公司实行专业管理。未经公司总部董事会特别授权,不得越权干预子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是公司根据分工、协作与分散投资风险原则以及经营需要,依照《公司法》及有关法规和公司《重大交易决策制度》规定,公司持有其超过 50%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的下列决策应服从公司的统一部署,并报公司通过后方可实施:
1. 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及其调整;
2. 年度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3. 经营范围、方式和经营策略及其调整;
4. 涉及对外股权投资或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的非股权投资计划,
控股子公司必须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申请报告。对于已开始的重大投资项目,控股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公司应对项目实施监督和检查。
5. 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处置,如重要房
产的收购及处置。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的重大筹资,包括引起注册资本变动及长短期负债的筹资活动。
6. 任何对外担保行为。经公司批准的对外担保,控股子公司应建立详细的备查记录,包括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时间,经办人,批准人等详细信息,公司应组织专人定期检查。
7. 金额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控股子公司应建立详细的备查
记录,包括捐赠对象,捐赠金额,捐赠方式,时间,经办人,批准人等详细信息,公司应组织专人定期检查。
对于重大交易或事项,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重大交易或事项应予以对外披露。重大交易或事项内部报告和对外披露流程应符合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 派出董事应在积极推进控股子公司发展的同时,主动维护公司的利益,落实公司的各项决定,并向公司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实行董事会或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领导下的总经理
负责制,控股子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按法定程序任免。控股子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如未能履行其职责并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总经理有权向子公司董事会或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股东会)提出罢免建议。财务、人事部门负责人由公司总部相关部门提名,报公司总经理核准后,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按法定程序任免。控股子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控股子公司总经理提名,控股子公司任免。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方案(除财务机构外)由控
股子公司经营班子在遵循资源共享、高效运作的原则下,根据运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报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批准后执行。控股子公司财务机构的设置应依照公司财务机构设置的总体方案,由控股子公司经营班子提出财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方案,公司总部财务部参与研究,报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批准后执行。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的岗位安排、内部调动、培训由公司总部财务部统一管理,有关人事管理事务应与公司总部人力资源管理协调一致。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与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保持密切工作联系。公司
总部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分为政策性管理和事务性管理。政策性管理应当先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派出董事依照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