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合理性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董事会(以下称董事会)设立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
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五条 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通
过。
第六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十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对其实施进行评估、监控;
(二)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解散事项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业务重组、对外收购、兼并及资产出让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拓展新型市场、新型业务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公司投融资、资产经营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进行识别并评估,对涉及公司的实质性议题进行识别和排序,对公司 ESG 治理进行研究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确保其符合公司需要及适用法律和监管规定;
(七)审议公司年度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确保 ESG 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九)指导和监督董事会有关决议的执行;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是: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委员会召集人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 7 日内签发召开会议的通知: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应当负责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 3 日(特殊情况除
外)以书面形式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以适当方式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其他委员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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